恐怖主义可分为个人恐怖主义和团体恐怖主义,国内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在一国境内针对本国政府或其公民实施的,属于国内恐怖主义,以其犯罪行为由各国刑法处理。如果恐怖行为实施人所属国、被害人(或被损财产)所属国、犯罪行为的对象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及罪犯所在地等主要因素不限于一个国家时,称为国际恐怖主义,由对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处理。
我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势力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加入了《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爆炸公约》,还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我国签署以上公约后就要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并行使一定的权利。为了与以上公约接轨,更好地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时的正式承诺,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我国打击恐怖犯罪的积极作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于2001年12月29日起公布实施。此修正案对“反恐怖”的内容进行了增补和完善,对进行恐怖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的犯罪行为,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