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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户籍迁移规定
2016-12-15 09:22   审核人:

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

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鲁公发[2007]289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属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
随着我国粮油供应、教育、人事、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现行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中等学校,下同)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势在必行。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加强社会行政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大中专院校凭新生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当年的《山东省教育事业计划》和学校出具的录取新生花名册、新生居民身份证,为录取学生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三、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四、我省生源学生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学生考入我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主题词:户政管理 大中专院校 迁移手续 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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