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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6-12-05 16:06 保卫处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德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一)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管理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本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违规使用、私自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乱拉电线、违规出租公有房产、私开商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八)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九)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酿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于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消防执法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取消上述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本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本年度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诫勉谈话、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需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报请党委会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应事宜。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未发展成火灾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的责任追究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且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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